(一)現代家庭現象與問題
1.代間溝通問題:
(1)婆媳問題
(2)親子溝通的問題
2.家庭暴力問題:
(1)家庭暴力的定義: 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包括:肢體虐待、言語虐待、精神虐待和性虐待等。
(2)家庭暴力的類型:
A.父母對子女施暴
B.婚姻暴力
C.其他家庭成員暴力:老人虐待、手足暴力等
(3)家庭暴力發生時的因應程序:
逃離現場→打113報警→醫院驗傷→申請保護令。
(4)家庭暴力防治法相關條文:
第8條 (家暴中心之設立) |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整合所屬警政、教育、衛生、社政、民政、戶政、勞工、新聞等機關、單位業務及人力,設立家庭暴力防治中心,並協調司法相關機關,辦理下列事項: 一、提供二十四小時電話專線服務。 二、提供被害人二十四小時緊急救援、協助診療、驗傷、採證及緊急安置。 三、提供或轉介被害人心理輔導、經濟扶助、法律服務、就學服務、住宅輔導,並以階段性、支持性及多元性提供職業訓練與就業服務。 四、提供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短、中、長期庇護安置。 五、轉介被害人身心治療及諮商。 六、轉介加害人處遇及追蹤輔導。 七、追蹤及管理轉介服務案件。 八、推廣各種教育、訓練及宣導。 九、其他家庭暴力防治有關之事項。 前項中心得與性侵害防治中心合併設立,並應配置社工、警察、衛生及其他相關專業人員;其組織,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
第9條 | 民事保護令(以下簡稱保護令)分為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及緊急保令。 |
第10條 | 被害人得向法院聲請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被害人為未成年人、身心障礙者或因故難以委任代理人者,其法定代理人、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姻親,得為其向法院聲請之。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向法院聲請保護令。保護令之聲請、撤銷、變更、延長及抗告,均免徵裁判費,並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三第四項規定。 |
第11條 | 保護令之聲請,由被害人之住居所地、相對人之住居所地或家庭暴力發生地之法院管轄。 |
第12條 | 保護令之聲請,應以書面為之。但被害人有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者,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以言詞、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之方式聲請緊急保護令,並得於夜間或休息日為之。前項聲請得不記載聲請人或被害人之住居所,僅記載其送達處所。法院為定管轄權,得調查被害人之住居所。經聲請人或被害人要求保密被害人之住居所,法院應以秘密方式訊問,將該筆錄及相關資料密封,並禁止閱覽。 |
第14條 | 法院於審理終結後,認有家庭暴力之事實且有必要者,應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包括下列一款或數款之通常保護令: 一、禁止相對人對於被害人或其特定家庭成員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相對人對於被害人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命相對人遷出被害人之住居所;必要時,並得禁止相對人就該不動產為使用、收益或處分行為。 四、命相對人遠離下列場所特定距離:被害人之住居所、學校、工作場所或其他被害人或其特定家庭成員經常出入之特定場所。 五、定汽車、機車及其他個人生活上、職業上或教育上必需品之使用權;必要時,並得命交付之。 六、定暫時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當事人之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行使或負擔之內容及方法;必要時,並得命交付子女。 七、定相對人對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時間、地點及方式;必要時,並得禁止會面交往。 八、命相對人給付被害人住居所之租金或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 九、命相對人交付被害人或特定家庭成員之醫療、輔導、庇護所或財物損害等費用。 十、命相對人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十一、命相對人負擔相當之律師費用。 十二、禁止相對人查閱被害人及受其暫時監護之未成年子女戶籍、學籍、所得來源相關資訊。 十三、命其他保護被害人或其特定家庭成員之必要命令。 法院為前項第十款之裁定前,得命相對人接受有無必要施以處遇計畫之鑑定。 |
第15條 | 通常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一年以下,自核發時起生效。通常保護令失效前,法院得依當事人或被害人之聲請撤銷、變更或延長之。延長之期間為一年以下,並以一次為限。通常保護令所定之命令,於期間屆滿前經法院另為裁判確定者,該命令失其效力。 |
3.新型態家庭的問題:
(1)單親家庭的問題
A.經濟問題
B.親子溝通問題
C.情感支援
(2)同性戀家庭的問題
A.家庭與社會接納度
B.法律上的保障:「人權保障基本法」草案中明確保障同性戀可以依法組織家庭與收養子女。
(3)跨國婚姻家庭的問題
A.文化差異
B.家庭觀與態度
C.身份權與工作權保障
(二)家庭變故的支持與協助
1.家庭網絡的支持與協助
(1)平時與親友多聯繫,建立良好的互動與關係,當家庭發生變故時,應隨時通知親友,才能得到即時的支持與協助。
(2)平時給予子女分擔家務的機會,讓子女養成獨立自主的習慣,成為生活的支持者。
(3)定期與親友、鄰居分享生活上的快樂與挫折,彼此關心,藉以保持身心愉快
2.社會網絡的支持與協助
(1)政府機構:例如各縣市政府社會(科)局和醫療機構、社會服務部門、各縣市家庭服務中心或家庭暴力防治中心,以及各地區職業訓練中心等。
(2)民間社會機構:生命線、張老師或家庭協談中心、婦女救援基金會、天主教福利基金會、家庭扶助基金會等各相關基金會或社會福利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