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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認同的類別與平等接納

1.性別認同(sexual identify):從發展心理學的概念來看,是幼兒認知能力的發展逐漸達成,經由此歷程發展在社會環境再次社會化,讓個體瞭解性別,也體會與性別有關的行為,並朝著社會價值體系的性別角色去扮演,以符合社會理想的性別期待,表現出符合性別的動機、價值。

2.性傾向(sexual orientation):即個體情慾對象是否與自己同一性別的認同傾向,依人們愛戀的對象可以分為異性戀者、同性戀者、雙性戀者。

3.平等接納:

(1)憲法及法律對平等權的保障:

A.聯合國人權宣言

a.第一條規定:人人生而自由,在尊嚴和權利上一律平等。他們賦有理性和良心,並應以兄弟關係的精神相對待

b.第二條規定:人人有資格享受本宣言所載的一切權利和自由,不分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見解、國籍或社會出身、財產、出生或其他身分等任何區別

B.中華民國憲法第7條規定: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C.性別平等教育法:

12

學校應提供性別平等之學習環境,建立安全之校園空間。學校應尊重學生與教職員工之性別特質及性傾向。學校應訂定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規定,並公告周知。

14

學校不得因學生之性別或性傾向而給予教學、活動、評量、獎懲、福利及服務上之差別待遇。但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者,不在此限。學校對因性別或性傾向而處於不利處境之學生應積極提供協助,以改善其處境。學校應積極維護懷孕學生之受教權,並提供必要之協助。

18

學校教材之編寫、審查及選用,應符合性別平等教育原則;教材內容應平衡反映不同性別之歷史貢獻及生活經驗,並呈現多元之性別觀點。

19

教師使用教材及從事教育活動時,應具備性別平等意識,破除性別刻板印象,避免性別偏見及性別歧視。教師應鼓勵學生修習非傳統性別之學科領域。

D. 性別工作平等法: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本法中華民國97.01.16公布之第16條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7

雇主對求職者或受僱者之招募、甄試、進用、分發、配置、考績或陞遷等,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但工作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者,不在此限。

8

雇主為受僱者舉辦或提供教育、訓練或其他類似活動,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

9

雇主為受僱者舉辦或提供各項福利措施,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

10

雇主對受僱者薪資之給付,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其工作或價值相同者,應給付同等薪資。但基於年資、獎懲、績效或其他非因性別或性傾向因素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雇主不得以降低其他受僱者薪資之方式,規避前項之規定。

11

雇主對受僱者之退休、資遣、離職及解僱,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或團體協約,不得規定或事先約定受僱者有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之情事時,應行離職或留職停薪;亦不得以其為解僱之理由。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其規定或約定無效;勞動契約之終止不生效力。

 

(2)性別認同的尊重與平權:消除「異性戀霸權」(heterosexual hegenmony)

(3)袪除對非異性戀者的污名化:消除「恐同症」(homophobia)

 

()建立現代的多元性別關係

1.自然界中存在多樣性的生命型態;

2.承認任何人的生命價值都是相等的;

3.任何人的人格都是獨立自主的;

4.消除性別歧視;

5.促進性別地位的實質平等。

**再生產勞動:社會學家把維持家庭、社會正常運作的家務勞動,稱為「再生產勞動」,一般由女性完成,其通常包含兩個層次:

  1.滿足勞動者的基本需求,好讓勞動者可以持續進行生產。

  2.生產新一代勞動力,為勞動市場提供新的人力,如:生養孕育小孩、照護新生命等。

    西歐、北歐國家大都提供育兒津貼或服務,讓社會分擔生養育下一代的責任和成本;聯合國國際勞工組織於1952年即通過「母性保護公約」,明訂受雇婦女應至少享有12週產假,強制產後休假一定期間,以讓懷孕與生產女性員工能得到充分休息。(三民版,p.2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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