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志願結社的客觀環境限制:
1.畢竟是民間性團體,無法取代政府。
2.對政府依賴偏高易失去自主性。
3.部份團體的公共性不足影響其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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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會團體的意義與類型
(一)社會團體的意義:
1.團體:是用來分析人與人相互關係的基礎單位,通常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個人,彼此有共同的志趣,具有某種程度的認同,享有共同的規範、特徵與共同意識,依據相互期待或共同目標,進行互動與溝通的組織。
2.意義:每位成員在團體中佔有一定的地位和角色,且經常進行持續性與穩定性的互動,並追求共同的價值,以達成共同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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