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愛情與婚姻
(一)擇偶與婚配
(1)史坦柏格:愛情包括親密(情感交流)、激情(迷戀對方)和承諾(愛的決定)三種元素。
(2)愛情發展歷程:刺激(相互吸引)→價值(價值觀相近)→角色(角色期望相近)。
(3)擇偶的方式:
A.婚姻安排:講求「門當戶對」、大都由父母或長輩決定。
B.婚姻自主:講求「個人需求」、自行決定。
2.婚配與規範
(1)婚姻制度:依據社會風俗和法律規定,將男女雙方結合成為夫妻。
A.多婚制與單婚制: 多婚制包括「一夫多妻」與「一妻多夫」;單婚制為「一夫一妻」。
B.外婚制與內婚制: 外婚制為在特定團體外尋求配偶,例如:「同姓不婚」;內婚制為在特定團體內尋求配偶,例如:「皇族間內婚制」。
C.嫁娶婚與招贅婚: 嫁娶婚即「男主動娶女嫁」,招贅婚即「女主動招婿男入贅」。
D.走婚制:雲南摩梭族男女雙方以感情為基礎,不組織家庭為前提所建立的親密關係。
(2)民法親屬篇第二章相關法條之規範:
第980條 | 男未滿十八歲者,女未滿十六歲者,不得結婚。 |
第981條 | 未成年人結婚,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
第982條 | 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 |
第1000條 | 夫妻各保有其本姓。但得書面約定以其本姓冠以配偶之姓,並向戶政機關登記。冠姓之一方得隨時回復其本姓。但於同一婚姻關係存續中以一次為限。 |
第1001條 | 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但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
第1002條 | 夫妻之住所,由雙方共同協議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時,得聲請法院定之。法院為前項裁定前,以夫妻共同戶籍地推定為其住所。 |
(二)理性的婚姻
1.擇偶的相關因素
(1)婚姻市場的選擇:某些社會學者將婚姻視為市場交換過程,在男女交往過程中,人們以本身所擁有的資源,如:聰明才智、身材相貌、性格特徵、家世地位、金錢財物等,來選擇相配的對象。
(2)擇偶的期望條件:
A.同質需求論:選擇與自己生理、社會、人格特質、價值觀、角色期望相近者為伴侶。
B.互補需求論:選擇與自己特質不相同或性格互補者為伴侶。
2.婚姻需要用心經營
(1)學習相處之道
(2)相互溝通成長
(3)認識真愛特質
**聖經哥林多前書第十三章第四至八節中的經文指出「愛是恆久忍耐,又有恩慈;愛是不忌妒;愛是不自誇,不張狂,不做害羞的事。不求自己的益處,不輕易發怒,不計算人的惡,不喜歡不義,只喜歡真理。凡事包容,凡事相信,凡事盼望,凡事忍耐,愛是永不止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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