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課 政府運作的基本原則 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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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權責相符與效能政府
一、責任政治的意義
(一)責任政治:人民所選出的代表或官員應為其所作所為負責。
(二)責任政治負責的方式:
1.官員定期或不定期向人民或民意代表提出工作報告、解釋政策、並答覆詢問。2.民意代表則藉由公開討論及公布會議結果向人民負責。3.人民藉由定期選舉決定官員或民意代表之去留。
(三)責任政治的內涵:政治、行政、法律責任。
二、落實責任政治的方式
(一)行政監督:行政機關內部的監督機制。
(二)政治監督:立法監督、媒體監督、公開資訊等。
(三)法律監督:人民司法救濟、司法機關監督。
三、政府績效評估—彼得杜拉克的目標管理
(一)政府績效評估的內涵:經濟表現、政府效能、商業效率、基礎建設等。
(二)政府績效評估的功能:提昇政府效能、節約國家資源、提高民眾信任。
貳、法治原則與依法行政
一、法治原則:係指國家所有權力的表現必須依據法律,使人民得以預測,以保障人權。其主要的特徵:人民基本權利的保障與落實、權力分立、國家所有機關均受憲法拘束(依法行政、依法立法、依法審判) 、比例原則、公權力行為應受司法監督、法律溯及既往的限制等。
二、依法行政:行政機關一切行政作為受法的拘束。
(一)法律優越原則(消極的依法行政):國家行政作為受憲法、一般法律原則、法律的約束。
(二)法律保留原則(積極的依法行政):行政行為不能以不牴觸法律為足夠,還必須有法律的明文依據。
三、行政中立:政府機關行政人員施政作為應保持中立的態度與立場。
(一)公務人員:政務官、事務官。
(二)行政中立的意涵:依法行政原則、人民至上原則、專業倫理、公平對待、不介入黨派紛爭等原則。
(三)行政中立應有的作法:釐清國家政府政黨的分際、公務員任用應予制度化(考試用人、升遷考評、權益保障、政治活動之限制)、依循公正與民主的行政程序、堅守中立的行政倫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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