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政府的組織、功能與權限  講義

班級      座號      姓名

 

壹、民主國家的政府體制

政府

體制

元首

權力

信任

制度

副署

制度

行政、國會關係

採用

國家

虛位

 

象徵

元首公

布法律

 

需要內

閣副署

 

  1. 首相一般是國會多數黨黨魁,若內閣小黨林立就必須成立聯合內閣。
  2. 行政立法互相連署,司法獨立
  3. 實際政治運作中內閣領導國會,但在制度上,國會高於一切。國會有質詢權,可以對內閣行使不信任投票(倒閣),內閣可以解散國會。
  4. 行政有立法支持,可加強政府效能,政策較易貫徹,不易造成政治對立。但各黨派間若無法合作政府較會處於不穩定狀態。

1.英國

2.比利時

3.荷蘭

4.德國

5.日本等

實權

 

代表

國家

 

統帥

三軍

元首是

最高行

政首長

 

不需要

副署

 

  1. 總統國會議員分別由人民選舉產生,分別向人民負責。
  2. 總統可運用否決權覆議國會通過的議案,但若國會2/3多數決通過,總統仍須接受。
  3. 國會可行使立法權、預算議決權、人事同意權來制衡總統。總統與外國締結條約須參議院同意。
  4. 若行政立法衝突不斷,易造成政治僵局。

1.美國

2.拉丁美

洲大多數

國家

3.亞洲、

非洲新興

國家

總統

 

總理

 

皆有

實權

部份要

副署

 

1.國會可行使立法權、預算審查權、預算議決權、人事同意權等。2.總統任免文武官員、公布法律、提出國情咨文、開開特別會議需要副署,任免總理、提請全國公民複決、解散國會及發布緊急措施則須副署雙首長制是以總統為權力中心所設計的政體,國會及內閣地位權力皆被削弱與縮減。

1.法國

2.芬蘭

3.奧地利等

 

貳、我國的中央政府體制

五權

分立

                 

總統

 

  1. 國家元首、人民直接選舉、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2. 對外代表國家、統帥三軍、依法公布法律、發布命令、宣佈戒嚴、任免文武官員、授予榮典、行使大赦、特赦、減刑及復權之權、行使締結條約及宣戰媾和之權、院與院間爭議處理權、得設國家安全會議及所屬國家安全局。
  3. 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發布緊急命令,並於10內提交立法院追認,立法院若不同意,該緊急命令無效。
  4. 立法院通過對行政院院長不信任案,經諮詢立法院院長後,得解散立法會。不信任案如未獲通過,一年內不得對同一行政院院長再提不信任案。
  5. 總統依法公布之法律、發布命令須經行政院院長副署。但總統任命行政院院長、經立法院同意之人事任免及解散立法院的命令,不須其副署。

行政

1.為國家最高行政首長,主導國家行政事務,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

2.由總統直接任免、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不只管一個部)政務委員則由院長提請總統任命。

3.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制礙難行時,得經總統核可,移請立法院覆議。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覆議時,若經全體立法委員1/2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

立法

 

1.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行使立法權、質詢權、人事同意權、緊急命令追認權、彈劾權、罷免權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即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 得聽總統國情報告。

2.立法委員自第七屆起113(地區立委73人,每縣市至少1人,原住民立委平地山地各3 人,不分區及僑選立委34),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

3.總統副總統罷免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1/4之提議,全體委員2/3同意後提出,並經台灣地區選舉人總額1/2投票,有效票1/2同意時才通過罷免。

4.立法院提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聲請大法官審理,經憲法法庭判決成立時,被彈劾人應即解職。修憲案、國土變更案經立法委員須經全體立法委員1/4之提議,全體委員3/4出席,出席委員3/4之決議,並公告半年後,經台灣地區選舉人總額1/2投票,有效票1/2同意時才得修正或變更之。

司法

 

1.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之懲戒。

2.司法院設大法官15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委員同意任命之。任期8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並不得連任。

3.大法官會議解釋憲法並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總統、副總統之彈劾及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

考試

 

  1. 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掌理考試、公務人員之銓敘、保障、撫卹、退休及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之法制事項等。
  2. 考試委員由總統提名,經立法委員同意任命之。

監察

 

  1. 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
  2. 設監察委員29人,由總統提名,經立法委員同意任命之。

 

參、我國政府的功能

一、萬能政府與有限政府的概念

()有限政府:憲政主義者唯恐專制體制復辟,國家的存是為了維持基本公共生活,因而強調權力分立、監督制衡的理念,主張有限政府。

1.所謂有限政府就是政府的權力只能運用於一般公共事務,不得立法限制或侵犯人民的人權。要求政府依法行政、並建立監督機制。

2.承認政府資源、能力有所不足,應該讓市場或民間接手經濟與福利等。

 

()萬能政府:二次大戰後,由於戰後重建及國內發展的需要,各國政府都算是萬能政府。例如:美國的「新政」、英國工黨公營化政策、北歐福利國、我國的民生主義政策。

1.特色:大有為政府、行政權擴張、政府員額驟增、組織龐大。

2.特性:建立在民主的基礎上、是注重效能的政府、是廉潔的政府等。

 

二、我國憲法所規定的中央政府功能:五權分立、各司所職、相互監督制衡與合作。

 

三、政府改造與政府功能的再界定

()政府改造的必要性與趨勢

  1. 國際社會競爭壓力日益強大,面臨各國政府再造運動的風潮,我國有必要跟進作全面性有系統的檢討並改進之。
  2. 其具體方向:企業型政府、顧客導向、國營事業民營化、委外化(BOT)

()政府功能的再界定

1.政府角色調整:轉型為小而美、小而能、高效率、高品質。政府,只辦演領航者的角色,負責規劃、支援和仲裁的功能。

2.企業管理的精神:重建組織文化、鼓勵創新,提昇政府效能。

3.顧客導向的政策:一切施政作為優先考慮民眾的福祉。

4.行政效率的提升:提昇公共服務的績效管理。

 

肆、地方政府的組織與功能

一、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的關係

()中央與地方權限的劃分:

1.中央集權制:事權集中於中央政府,地方是中央的派出機關,不能自作主張,法國屬之。

2.地方分權制:國家統治權力有一部分歸屬地方政府,權限劃分規定於憲法,美國屬之。

3.均權制:事務性質有全國一致者劃歸中央,有因地制宜者劃歸地方,我國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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